广州体育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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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酒故人归

2022/8/14 13:35:32   

序 言

广州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6年。1960年,学校从广州二沙岛迁至现址。1963年,华南师范学院(现为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系并入学校。1969年,学校并入华南师范学院。1975年,学校复办,恢复校名广州体育学院。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体育大学为目标,以“德厚学博,文精武杰”为校训,以“行胜于言、止于至善,自强不息、拼搏奉献”为大学精神,为国家培养体育领域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州体育学院,简称为广州体院;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Sport University, 简称为GZSU。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合作办学,为国家培养体育领域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学校学科设置以体育学为主,教育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办学,依法依规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系科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惩,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六)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根据需要、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和解聘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和奖惩办法;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九)依法收取学费和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自主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公平获得国(境)内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按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和业务能力、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领取相应薪酬;

(四)获得国(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五)在品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立德树人;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教职员工学习培训体系。学校逐步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设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员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第三十三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学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会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学校党委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决策机构,依法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交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制订;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中心、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事项依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学伦理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者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议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查申报增列和调整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学科点;

(六)通过研究生导师资格获得者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八)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九)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各学位分委会主席、在学术上具有影响力的研究生导师、与学位授予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人数为15—27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其他事项依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部分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2/3。

校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校园规划、人才培养、人事编制、学生工作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员工中选举产生,每届为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实行任期制。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会经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的其他事项依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确定各机构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系(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一条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系(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系(部)的绩效。

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教学(训练)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训练)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五)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系(部)管理制度;

(七)负责本系(部)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推荐本系(部)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九)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

系(部)党总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系(部)党总支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主任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等列席会议。到会成员达到应到人数的2/3方能举行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书记或主任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主任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主任主持。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依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保障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合理编制和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从严控制开支,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教学、科研、生产安全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人文校园,建设法治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体育产业和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积极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可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可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与外部联系,成为学校与社会合作的纽带。

理事会依照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条 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挥校友总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注校友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总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校友总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羊头”盾状形,由“广(G)体(S)”基本形、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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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校旗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广体之歌》,由肖沛雄作词、李志刚作曲。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日为7月9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gipe.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经校长签发,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二)校长;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提交章程修改动议应当附加修正案建议稿。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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